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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印发《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细则》

更新时间:2019-12-06 08:36:02点击次数:4109次字号:T|T
近年来,
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、
监管难问题日益凸显,
成立比率低和运行不规范,
个别业委会缺乏监管、
少数成员以公谋私等问题,
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
业主大会如何成立?
业委会怎么产生?
如何规范运作?


近日,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《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》(以下简称细则),细则自2020年1月1日施行,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。



业委会由5至11人单数组成。


根据细则,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代表、社区(村)党组织或者居(村)民委员会代表、建设单位代表、业主成员组成。筹备组人数应当为7至13人的单数,其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50%。条件成熟的,可以邀请物业服务小区党组织成员、辖区公安干警、司法所代表或者村(居)法律顾问等参加筹备组。


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代表担任。




根据细则,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组成,包括主任1名、副主任1至2名。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确定。


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三至五年,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



业主超500人鼓励设业主监督委员会。


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超过500人的,鼓励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,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,人数为5至7人的单数。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和业主、物业使用人所占比例由业主大会确定。



细则还规定,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,及时处理业主、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。


细则规定,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。新建物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,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(乡镇人民政府)交存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,交存标准为每户30元且总额最低不少于1万元、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
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结束后,筹备经费仍有剩余的,归全体业主共有,纳入业主大会的结算账户。


细则对业主大会、业委会的成立及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范,同时,鼓励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,对打通业委会筹建堵点、加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做了制度上的规范,也为居民参与小区治理、实现自治提供了可靠依据。


(编辑:admin)